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解读

积分落户服务站

2017-09-04

1993

摘要:上海居住证积分有许多细节,包括积分细节和申请细节等,这里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以便大家参考。

上海居住证积分有许多细节,包括积分细节和申请细节等,这里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以便大家参考。

一、基本条款解读
1、哪些人可以申请积分?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2、总积分规则是什么?
●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其中,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3、基础指标包含哪些?
●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具体积分标准是:持证人年龄在56至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



注:不是所有的学历都可以积分的,查看相关信息,请点击:

上海居住证积分——学历积分的条件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最高分值140分



4、哪些情况可享受加分?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环卫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临港地区)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情况是:1、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5、那些情况下要被减分?
●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其中,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6、哪种情况被一票否决?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查看相关信息,请点击:上海居住证积分中二孩积分政策解读

7、哪些情况被注销?
●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的情形,包括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情形,包括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8、持证人如何申请积分?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21世纪人 才 网 (www.21cnhr.gov.vn),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基本流程解读
1、持证人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持证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5)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查看相关信息,请点击: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

2、积分核定需要多长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3、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调整积分?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4、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哪个部门提请复核?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5、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代办积分的,持证人该怎么办?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6、如果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上海市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上海市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同住子女是否可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持证人,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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